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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
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

财税〔2015〕96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 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、推动创业就业,经国务院批准,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71号)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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