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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

全文有效    成文日期:2024-04-16     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 字号: [] [] [] 打印本页 下载本页
  

 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,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  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,将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、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,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 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,被赋予以字母“N”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并取得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》。

 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2024年4月16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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